原标题:划定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红线”
“我是一名大学生,课余时间可以到培训机构兼职吗?”“我之前是学科类校外培训从业人员,要‘转行’非学科类,需要哪些准入条件?”“周末给孩子报了钢琴班,师资质量有保障吗?”随着“双减”政策的推进,培训机构人员的准入门槛、管理方式成为校外培训从业者、家长、学生普遍关注的问题。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从招用条件、招用程序、从业禁止、行为“红线”、监督检查、处罚制度等方面作出规定,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机制,坚持用人标准,规范招用程序,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不断提升培训服务质量。
准入有门槛
机构资质鱼龙混杂、培训质量难以保障、违法违纪行为时有发生……面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校外培训的各类问题,此次《管理办法》通过“严准入”开出了“药方”。
《管理办法》明确了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资质条件,强调教学、教研人员应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从事按照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从事按照非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且不能是中小学及幼儿园在职教师。此外,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人员、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严禁招录。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首次提出了建设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制度;同时还提出了从业人员的结构性要求,明确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中小学生、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
“明确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和标准,为加强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其规范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副院长、教授薛二勇分析,“对教师资格证、相应职业(专业)能力证明的要求强调了培训人员的专业性水准,以保证从事工作的专业水平。划定‘红线’、做出禁止从业的规定,有助于净化从业人员队伍,把好人员关口。校外培训机构作为教育机构,教学和教研是其最主要的任务,因此,教学和教研人员数量应当不低于此机构从业人员数的一半。”
管理有规范
规范用人过程性管理是此次《管理办法》的另一亮点。《管理办法》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招用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特别强调要与招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此外,《管理办法》还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应对拟招用人员和劳务派遣单位拟派遣至机构场所工作的人员进行性侵等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等;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师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备案。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在机构内部进行公示。
“长期以来,培训机构信息不透明、不真实,虚假宣传承诺频现,侵害群众利益的事件屡屡发生。《管理办法》通过建立完善的公示机制,可以有效打击虚假宣传和承诺。结合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家长能够获取更加真实有效的机构信息,为其选择满意的培训师资提供了条件,促进培训机构加强队伍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四川省教育厅副厅长崔昌宏表示。
行为有“红线”
记者注意到,《管理办法》还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不得有11种情形,包括“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歧视、侮辱学生,存在虐待、伤害、体罚或变相体罚未成年人行为”“在教学、培训等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存在猥亵、性骚扰等行为”“向学生及家长索要、收受不正当财物或利益”等。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从事的是育人工作,《管理办法》的这项规定划定了从业人员的行为‘红线’。对以上情形,培训机构应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同步更新人员信息。情节严重的,经查实、审核后,将纳入全国统一监管平台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对机构而言,多次、多项违反《管理办法》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其停止招生;对逾期未完成改正或拒绝改正等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取消其办学许可资质。”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总之,《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基于校外培训供给端推出的重要改革措施,通过规范机构用工管理,提高机构设立和准入门槛,加大违法违规成本,不仅可以淘汰一批不合格的培训机构,还可以促进从业人员规范化和职业化,提升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最终能够有力促进学科类校外培训乱象基本消除、校外培训热度逐步降温等‘双减’目标的达成。”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党委书记刘向兵表示。(记者 周世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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