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仍严格执行限购限贷限售限价等政策

2020-03-12 15:34     来源:     作者:雷建利

分类防控、精准防控,是当前复工复产的一大前提。近期,多地积极实施分类、精准防控,有序组织复工。

 
3月11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下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房地产企业加快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从房屋线上交易、商品房网签、缓解企业短期资金压力、金融支持等多方面支持房地产企业复工复产。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仍严格执行限购限贷限售限价等政策(图1)

 

根据《措施》,对已批未开盘、已批在售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允许视疫情防控情况现场开盘、开放线下售楼处。同时推进房屋线上交易系统建设。加快商品房网签进度。

在缓解企业短期资金压力方面,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表示,申请预售的商品房项目,不再要求提交项目资本金余额证明。具备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的企业,在保证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建筑工程款等项目相关费用按期足额支付前提下,可向监管银行申请解冻不超过预售资金总额的20%;房地产一级开发企业下属项目公司,母公司承诺对其权利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可向监管银行申请解冻不超过预售资金总额的20%。

此外,在顺延项目交付时间和开发资质办理时间、鼓励各银行机构灵活调整住房按揭贷款还款安排、本地疫情期间非深户居民购房者无法按时缴纳社保、增加居住用地供应等方面,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作出了具体规定。

其他有关企业运营成本、金融支持、援企稳岗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按照《措施》等执行。

本措施所称“本地疫情结束时间”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门确认的时间为准。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措施》原文: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支持房地产企业加快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p#分页标题#e#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根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制定以下措施:

一、对已批未开盘、已批在售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允许视疫情防控情况现场开盘、开放线下售楼处。企业需保证防控机制到位、员工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落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现场开盘活动、线下售楼处看房活动,应采取预约方式,分时分批有序进行,各区住建部门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活动加强现场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推进房屋线上交易系统建设。升级改造深圳市房地产信息平台,积极推动商品房签约、抵押登记、产权登记、税费代征代缴、房地产拍卖等业务线上办理,实现房屋交易全流程线上化。

三、加快商品房网签进度。简化业务流程,采用“即报即签”方式缩短网签时间,提高商品房网签效率。

四、缓解企业短期资金压力。申请预售的商品房项目,不再要求提交项目资本金余额证明。具备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的企业,在保证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建筑工程款等项目相关费用按期足额支付前提下,可向监管银行申请解冻不超过预售资金总额的20%;房地产一级开发企业下属项目公司,母公司承诺对其权利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可向监管银行申请解冻不超过预售资金总额的20%。

五、顺延项目交付时间和开发资质办理时间。受疫情影响不能如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原确定的交房日期可根据本地疫情结束时间顺延。受疫情影响导致房地产开发资质(一级除外)不能在有效期内办理核升、延续的,视同原资质继续有效,可在本地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按规定申请办理。

六、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鼓励各银行机构灵活调整住房按揭贷款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

七、本地疫情期间非深户居民购房者无法按时缴纳社保,视同连续缴纳社保,其断缴、补缴情形不计入购房社保要求审核。

八、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统一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

九、增加居住用地供应。切实拓展居住用地供应渠道,通过增加建设用地、盘活存量用地、各类用地配建、公共设施综合开发等,多渠道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平衡供求关系。

其他有关企业运营成本、金融支持、援企稳岗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按照《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等执行。

本措施所称“本地疫情结束时间”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门确认的时间为准。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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