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加强住房租赁企业监管

2021-04-29 13:33     来源:     作者:雷建利

  近期,部分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以下简称“住房租赁企业”),利用租金支付期限错配建立资金池,控制房源、哄抬租金,有的甚至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信贷资金,变相开展金融业务。还有少数住房租赁企业资金链断裂,严重影响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日前,住建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诸葛找房数据研究中心分析师陈霄表示,近两年来长租公寓行业频频出现爆雷、跑路现象,严重影响了租户和房东的权益,对于租赁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基于这样的背景,本次六部门联合发文加强租赁市场监管,进一步强调了今年工作的重点方向。本次政策出台由六部门联合发布,足见其力度和重视度,政策从租赁市场参与主体到租金水平进行了全面的管控,有利于促进长租公寓行业健康稳定规范发展,同时也促使长租公寓企业将未来的重点放在精细化运营上,提升服务水平和运营能力,方能获得长远发展。

  具体来看,《意见》提出了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管理,并实时报送租赁合同期限、租金押金及其支付方式、承租人基本情况等租赁合同信息。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除市场变动导致的正常经营行为外,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陈霄认为,该条政策针对长租公寓机构存在的“长收短付、高进低出”的经营方式,通过限制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避免长租公寓机构利用提前收回的租金扩大规模或者运营,并形成租金池的现象,有利于促进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值得关注的是,在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方面,《意见》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1个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并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

  “通过开设唯一的资金监管账户,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之下,避免长租公寓机构由于资金问题可能产生的卷款跑路等现象,保障了租户和房东的权益。”陈霄表示。

  此外,《意见》明确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陈霄表示,该条内容直指租金贷,租金贷的不合理使用成为长租公寓爆雷的一个重要诱因,政策对于此前一些长租公寓机构诱导租户使用租金贷的现象进行了明确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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