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将探索建设只租不售的“产业保障房”

2021-09-02 12:15     来源:     作者:雷建利

  市政府常务会议 新闻发布

  昨日,15届15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贯彻落实<广东省土地管理改革2021年度工作方案>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广州市将进一步推进土地管理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助力广州加快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措施》共有七个方面的内容。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何涛、申卉

  全面推进自然资源领域改革

  《措施》明确提出推动一批改革措施实施。按照国家、省的部署,在调整重构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与实施、自然资源及生态产品价值显化与实现机制、产业用地配置等重点领域进行改革探索,以点带面促进自然资源保护水平与利用效率全面提升。用足用好省自然资源厅支持政策,推动深化改革取得新成效。

  全面加强和改进耕地保护机制

  《措施》提出完善耕地保护制度,健全耕地保护监管机制。制定广州市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的意见。落实种粮大户补贴政策,贯彻落实好《广州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推进垦造水田工作,完成广州市16个垦造水田项目实施、验收等工作,并落实后期种植管护。

  推进农田整治提升行动。编制农田建设规划,新增建设高标准农田1.1万亩、改造提升1.08万亩,打造高标准农田建设创新示范项目。按照国家、省的部署,稳慎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工作,“零容忍”遏制新增量。

  “全链条”保障重点领域

  重大项目依法用地

  《措施》提出,加强用地保障。加强国土空间规划重大项目库与“十四五”规划重大项目的衔接,制定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大项目清单,统筹保障交通、水务、能源、环保基础设施等建设用地需求。健全跨部门协作会商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土地要素保障问题。

  改进审批服务制度。成立广州市重大项目用地报批工作专班,加强部门协调沟通,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高组卷质量,提升用地报批效率。完善重大项目事前、事中、事后服务体系,建立“容缺受理”“一次性补正告知”等制度,优化用地审批服务。

  深入推进产业用地配置改革

  《措施》明确强化产业用地配置制度供给。创新实施“标准地”“带项目”“带方案”供应,探索建设只租不售的“产业保障房”,支持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建立工业用地全周期管理制度。大力推进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

  加大产业用地保障力度。全面科学划定工业产业区块。探索采取收回、统一征收、引导企业协议转让、“三旧”改造等多种方式整理产业用地,拓宽产业用地供给渠道。争取国家、省支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指标,安排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申请预支使用省级建设用地指标。实施村级工业园(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推进存量工业用地盘活利用。落实工业产业区块,保障产业发展空间,平衡城市发展近期目标和长期发展。

  加快推进自然资源绿色开发利用

  《措施》提出,重点开展广州市全民所有土地资源资产清查、储备土地资产清查工作,配合探索构建国家级、省级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价格体系。

  编制《广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格局。持续加强对绿色矿山建设的引导、监管,强化生态修复。组织推进采矿权公开出让工作,提高矿源砂石供应能力。强化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使用管理,探索和研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推进森林生态旅游、森林康养、自然教育等新兴业态发展。

  探索自然资源与生态产品价值显化与实现机制。开展海鸥岛红树林生态修复项目,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推进森林海试点项目引入社会资金统筹开发和整治。

  强化推进城市更新和乡村建设行动

  《措施》提出开工改造老旧小区82个。协同推进历史文化保护和城市更新,合理利用历史建筑、文物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障住房用地需求。加大广州市住宅用地供应规模。进一步加大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力度,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稳慎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按照国家、省的部署,规范有序推进从化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整体推进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和乡村生态保护修复,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格局。

  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合理确定村庄布局,推进村庄规划优化提升试点工作,积极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保障村庄发展合理用地需求。优先保障乡村振兴项目用地指标。积极配合省制定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章。

  深入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措施》提出,推进各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为开展全市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奠定基础。深入推进“一网通办”。推广应用电子签章、电子证照,升级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逐步推行企业和个人不动产登记业务网上办理。试点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预告登记。按“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允许未完成投资总额25%的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签订转让协议后,先行办理转移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总额达到法定要求,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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