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时评:对农村“卖土”“盗土”问题要依法从严治理

2020-08-11 16:33     来源:     作者:吴彤

  作者:孟磊 姚丹萍

  近日,有媒体报道华北地区部分农村存在“卖土”“盗土”行为频发的现象,记者在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大留镇调研时发现,灌溉时用于引河浇地的沟渠被挖成了深坑,水浇地变成了旱地。这已经造成农民利益受损,更严重损伤了农田及自然生态。法学专家认为,变沟渠为深坑,恶意毁坏耕地,此行为涉嫌破坏耕地罪或非法采矿罪。

光明时评:对农村“卖土”“盗土”问题要依法从严治理

  实然,对土地、耕地的保护,是事关到十几亿人民吃饭的大事。过去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放开手脚用地的日子早已经一去不复返。《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或者擅自在耕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即使沟渠属于合法取土区域,也需要相关部门批准后,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才可以在沟渠内适量取土。

  以大留镇为典型的“破坏式”发展模式,带来的直接影响是农村集体资产因“卖土”“盗土”而受损,基层治理过程中建立起的干群信任度面临新的考验。从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的弄虚作假中,乡镇国土部门、公安派出所、镇政府、县水利部门的推诿扯皮中,不难看出农村“土地之殇”归根结底还是因为:村镇干部缺乏绿色发展理念,盲目追求短期经济效益;部分基层单位丧失初心使命,怕担当、不作为;监管部门缺乏常态化、专业化、智能化监管方式;暴力驱动让采土者与村镇乃至基层政府干部利益难以割舍,利益驱使“开口子”。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或者擅自在耕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四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政策三令五申,法律白纸黑字明文规定,为何有关农村土地管理的“皮球”却越踢越远?要把农民依法享有的土地福祉落到实处,还需各基层单位、村镇组织将绿色农村发展理念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固化于制,努力实现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

  首先,必须树牢绿色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为民,不做“断子绝孙”事。完善乡村治理相关的体制机制,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各基层相关单位、村镇干部要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入脑入心,站在事关全人类生存发展的高度,保护生态,重视农村土地可持续发展,防止竭泽而渔、寅吃卯粮。

  其次,坚守绿色底线,坚持生态利民,多当“显山露水”人。在农村土地建设规划中,应当从生态利民角度出发,严守土地生态保护红线、土地环境质量底线、土地资源利用上线。

  最后,转化绿色成果,坚持生态惠民,开拓“金山银山”路。要加大加快对“盆地”深坑的修复工作,加大水土流失区的治理、尽快恢复农田耕种。

  农村经济发展模式还需“生态式”。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的土地可依法依规进行流转,研究好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者之间的关系,保障好基本农田和粮食安全,也要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以此实现农村土地的最大效益。土地流转应当遵循三个原则,一是要以保障农民权利为前提。土地流转必须坚持“农民自愿”原则,要充分尊重农民的选择,绝不可以用强制的方法迫使农民离开土地,也要保证农民作为个体在集体资产中的话语权,让他们拥有对土地议价的权利。二是土地流转要以“保护耕地”为原则。损害了耕地,便是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土地作为农业生产中不可替代的特征,必须保证在不改变耕地用途的前提下实现土地的流转。三是土地流转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原则。以当地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水平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状况、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为基础,与当地二、三产业发展水平相适应,兼顾基本农田保护、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开展农村土地流转。

  乡村治,百姓安,国家稳。农村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采土”“盗土”现象折射出的农村治理问题,说到底还是基层村镇干部们丧失了初心使命,从监督治理不力到干群信任度降低再至发展模式的偏颇。肩扛千斤谓之责,背负万石谓之任。基层工作者们只有时刻以不求近功,不安小就的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新时代的每一个小农村才能变成一片片大有可为的土地、希望的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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