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主要是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二、主动公开
本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在政府信息形成以后,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自然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机构设置、部门主要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三)国土空间规划等自然资源部编制的有关规划、计划;
(四)自然资源统计信息;
(五)自然资源部政务服务清单、指南、流程,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及相关办理结果;
(六)执法种类、依据、程序以及处理结果等;
(七)本部门预算、决算信息,政府采购信息;
(八)本部门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九)投诉、举报途径;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http://www.mnr.gov.cn)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在公开目录中,按主题、体裁、机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信息在不同分类中,一般按发布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具体信息可登陆网站,通过三种方式获取:在网站首页“主站查询”中输入关键词搜索信息;从“公开”频道中点击进入相关栏目浏览查阅信息;从“公开”频道中点击“公开目录”或在首页中点击 “公开目录”,可按照不同分类浏览查阅信息,也可按照标题、文号、机构、正文及输入关键词作为检索条件检索信息。#p#分页标题#e#
三、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受理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为: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邮政编码100812);受理时间:工作日8:30—11:30;14:00 —17:00。联系电话:4000996938(人工接听时间:工作日8:30—11:30;14:00 —17:00);电子邮箱:zwdt@mail.mnr.gov.cn(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申请方式
申请公开信息需要填写《自然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同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个人需签名并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需加盖公章并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需同时提供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材料)。申请表可在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领取,也可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下载。
1.网上申请。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后,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申请表》及身份证明材料至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电子邮箱(zwdt@mail.mnr.gov.cn)。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表》及身份证明材料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邮编10081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通过邮寄信函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当标明政务大厅收。
3.现场申请。申请人在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窗口现场提交申请,须同时提交身份证明材料,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所需信息尽可能提供完整、准确的名称、文号或进行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处理
1.审查。收到申请后,将依据《条例》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缺少申请要件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按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申请,本机关予以登记。
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电子邮箱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答复。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申请接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p#分页标题#e#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如申请理由不合理,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将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四)收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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