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陆续公布

2019-08-16 10:20     来源:     作者:陈琛 张永强 赵蕾

再过二十多天,备受关注的耕地占用税法将正式施行。随着新法实施日期的一天天临近,记者了解到,包括浙江、江苏、广东、云南、四川、青海、北京、天津、重庆在内的全国17个省(区、市)已确定具体税额,其中,北京市耕地占用税额最高的地区为45元/平方米。

税额因地制宜,顺应经济发展

耕地占用税法要求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制定税额,实现一个县(市、区)对应一个税额,这促使了部分省份调整优化此前的税额划分方式。“四川省之前存在以乡为单位确定税额,目前全省有128个县存在多档税额。”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相关人员告诉记者,“调整后的税额分布呈现全省总体协调、区域有序衔接、实现平稳过渡的格局。”

由于我国各省份经济发展状况和人口数量不同,不同省份对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标准也体现出差异化。耕地占用税法在对税额进行分配时,以“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和超过三亩的地区”4个等级进行划分,各省目前公布的适用税额,大体上遵循了这四档分类法,北京、湖南、海南等地略有不同。

据悉,北京市在此次调整中考虑到城市副中心功能定位,将通州区适用税额调整为45元/平方米,与朝阳、海淀等区一致。同时,考虑到大兴、顺义、密云3个区人均耕地与门头沟、昌平等区趋同,将其适用税额统一归并为42元/平方米。通过上述方式简并税额标准,将适用税额定为三档,使新税额标准更符合北京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功能定位和人均耕地情况。

为统筹考虑国家耕地占用税平移、减税降费、优化营商环境等因素,根据云南省人大通过的方案,调整后的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为每平方米21.3元,与现行的每平方米22.2元相比有所下降。其中,40个县税额保持不变,25个县税额略有增加,64个县税额下降。而四川省的平均税额水平则有所提高,对此,四川省财政厅表示,这符合目前经济发展状况和未来四川经济发展需要。

严格控制用地,守牢耕地红线

从耕地占用税法对税额分配的原则上来看,人均耕地越少的地区,其耕地占用税额越高。尤其对于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新法明确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各省确定适用税额的50%。对此,现有公布适用税额的省份规定存在较大的差异。

四川省和云南省对人均耕地面积较少的县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税额,均将使用税额提高50%。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耕保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一规定有利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强化耕地保护。

记者发现,在今年3月草案公示阶段,海南省曾提出,作为一个岛屿型省份,出于生态保护和用地控制的考量,将税额提高50%。7月29日,海南省人大审议后的正式方案对这一额度进行了调整。海南省财政厅税政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海南省人均耕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耕地状况在全国范围内处于中位偏下,应当予以重视和控制,经过综合考量,对海口市和三亚市税额提高25%。

为保持前后政策稳定、有效保护经济相对发达的26个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5亩的地区,湖南根据省自然资源厅、省统计局提供的数据,对长株潭等市辖区的税额提高20%,延续了2008年上述地区的税额标准。

此外,青海省对西宁市下辖四区、果洛州各县、玉树州、黄南州、海西州部分市县加征40%的耕地占用税,河南全省将耕地占用税额提高30%,江西省的市辖区也规定提高20%的耕地占用税。北京、广东、山东、吉林等多省则并未提高相应税额。

发挥引导作用,促进转型升级

面对耕地资源稀缺的现状,为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耕地占用税法引导和鼓励个人和企业更多利用包括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从事非农建设,多个省份也对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在新税法授权的幅度范围内进行了规定。青海省在此方面给出了较大的优惠力度,提出按照当地耕地税额标准降低47%~50%征收耕地占用税;浙江、江西两省则分别降低40%和30%。

根据现有数据,湖南、吉林、海南等省对占用其他农用地施行降低税额标准,下降幅度均定为20%。海南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称,该省主要考虑与耕地相比,其他农用地往往地处偏远,土地质量较差,从事非农业建设有更多客观限制,开发利用成本也更大,因此给予了一定优惠。

值得注意的是,在对占用非耕地的其他农用地的类别判定上,江苏省进行了更加细致的划分。江苏省明确,占用园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税额执行,并不予以调整;占用林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税额的80%执行;占用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税额的5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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