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

2019-08-19 10:48     来源:     作者:雷哥

   (2012年10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55号令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统筹安排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我国矿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规划,是指根据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勘查开发利用现状和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对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作出的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安排。

  第四条矿产资源规划是落实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地质工作规律,体现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开发的区域性、差异性等特点,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风险勘查领域,推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第六条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涉及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与矿产资源规划做好衔接。

  第七条矿产资源规划包括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第八条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包括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设区的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全国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战略性总体布局和统筹安排。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目标任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细化和落实。设区的市级、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依法审批管理和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管理矿种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作出具体安排。

  下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服从上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第九条自然资源部应当依据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一定时期国家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重大部署编制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同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应当对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特定领域,或者重要矿种、重点区域的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及其相关活动作出具体安排。

  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大型规模以上矿产地和对国家或者本地区有重要价值的矿种,应当编制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第十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的领导责任制,将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纳入目标管理体系,作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和监督中推广应用空间数据库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方法。

  第十三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和监督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第二章编制

  第十四条自然资源部负责组织编制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设区的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或者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管理需要,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第十五条编制涉及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省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应当经自然资源部同意。编制设区的市级、县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应当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承担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备与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相应的工作业绩或者能力;

  (三)具有完善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主要编制人员应当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经过矿产资源规划业务培训。

  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用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单位,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做好下列基础工作:

  (一)对现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二)开展基础调查,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现状、矿业经济发展情况、资源赋存特点和分布规律、资源储量和潜力、矿山地质环境现状、矿区土地复垦潜力和适宜性等进行调查评价和研究;

  (三)开展矿产资源形势分析、潜力评价和可供性分析,研究资源战略和宏观调控政策,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重大问题和重点项目进行专题研究论证。

  编制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做好相应的调查评价和专题研究等基础工作。

  第十八条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依照国家、行业标准和规程。

  自然资源部负责制定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规程和设区的市级、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级、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技术要求。

  第十九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规程和技术要求,集成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成果,组织建设并维护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

  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的建设标准由自然资源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拟定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指导思想、基本思路和工作原则;

  (二)主要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

  (三)重大专题设置;

  (四)经费预算;

  (五)组织保障。

  第二十一条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正确处理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的关系;

  (二)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三)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切实可行;

  (四)体现系统规划、合理布局、优化配置、整装勘查、集约开发、综合利用和发展绿色矿业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期限为5年至10年。

  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的期限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矿产资源规划,应当依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四条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背景与形势分析,矿产资源供需变化趋势预测;

  (二)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主要目标与指标;

  (三)地质勘查总体安排;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向和总量调控;

  (五)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与储备的规划分区和结构调整;

  (六)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目标、安排和措施;

  (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的总体安排;

  (八)重大工程;

  (九)政策措施。

  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的内容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十五条对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向社会公众征询意见。直接涉及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的矿产资源规划内容,应当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六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矿产资源规划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对主要目标与指标、重大工程、规划分区方案等进行论证,广泛征求相关部门、行业的意见。

  第三章实施

  第二十七条下列矿产资源规划,由自然资源部批准:

  (一)国家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二)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三)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应当由自然资源部批准的其他矿产资源规划。

  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由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设区的市级、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审批,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报批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文本及说明;

  (二)规划图件;

  (三)专题研究报告;

  (四)规划成果数据库;

  (五)其他材料,包括征求意见、论证听证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自然资源部或者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矿产资源规划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涉及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退回原编制机关修改、补充和完善。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程的,不得批准。

  第三十条矿产资源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三十一条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活动,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第三十二条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批准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年度实施制度,对下列事项作出年度实施安排:

  (一)对实行总量控制的矿种,提出年度调控要求和计划安排;

  (二)对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和结构,提出调整措施和年度指标;

  (三)引导探矿权合理设置,对重要矿种的采矿权投放作出年度安排;

  (四)对本级财政出资安排的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工作,提出支持重点和年度指标。

  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过程中,可以根据形势变化和管理需要,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有关安排作出动态调整。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及本年度实施安排报送自然资源部。设区的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上一年度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及本年度实施安排。

  第三十三条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矿产资源规划鼓励和引导探矿权投放,在审批登记探矿权时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矿种调控方向;

  (二)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分区要求,有利于促进整装勘查、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登记采矿权时,应当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矿种调控方向;

  (二)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分区要求,有利于开采布局的优化调整;

  (三)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开采总量调控、最低开采规模、节约与综合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保护等条件和要求。

  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要求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没有法定依据,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以不符合本级矿产资源规划为由干扰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工作。

  第三十四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本级财政出资安排的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项目,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重点方向、重点区域和重大工程范围的,不得批准立项。

  第三十五条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探矿权、采矿权前,可以向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拟申请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利条件。

  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向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查询拟申请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时,应当提交拟申请勘查、开采的矿种、区域等基本资料。

  第三十六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在矿产资源规划期届满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评估报告。

  承担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评估的单位,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矿产资源规划期届满前,经国务院或者自然资源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部署,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矿产资源规划进行修编,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矿产资源规划进行调整:

  (一)地质勘查有重大发现的;

  (二)因市场条件、技术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等规划内容进行局部调整的;

  (三)新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重大专项和工程的;

  (四)自然资源部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应当征求其他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调整矿产资源规划,应当由原编制机关向原批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进行:

  (一)调整矿产资源规划的理由及论证材料;

  (二)调整矿产资源规划的方案、内容说明和相关图件;

  (三)自然资源部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级矿产资源规划调整后,涉及调整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由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知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相应调整,并逐级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后,涉及调整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活动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四十一条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编制矿产资源规划而未编制的,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限期编制。

  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编制、审批、调整矿产资源规划的,或者规划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上级规划要求的,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限期改正。

  第四十二条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修编、调整矿产资源规划的,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规划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赔偿。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一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下一篇: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

*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神州瞭望网)”的作品,均转载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内容涉及投资建议,仅供参考勿作为投资依据。本网站无法鉴别所上传图片或文字的知识版权,如果侵犯,请及时通知我们,本网站将在第一时间及时删除。


推荐阅读
  • 汨罗市推进存量违法图斑及乱占耕地挖塘整改工作

    ​3月23日上午,汨罗市召开全市存量违法图斑及乱占耕地挖塘整改专项工作调度会,要求各乡镇、平台公司要进一步加快违法用地查处整改工作,督促整改落实到位,推动全市土地管理各项工作

    2022-03-25


  • 河北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

    ​3月15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2022年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部署在全省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重点打击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严肃查处持证矿山各类违法违规行

    2022-03-23


  • 自然资源部通报福建霞浦小皓村非法出售宅基地查处情况

    ​新华社北京3月23日电 国家新闻出版署近日印发《关于组织实施2022年度出版融合发展工程的通知》,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

    2022-03-23


  • 攀枝花市局倚执法“利剑”当好自然资源“管家”

    ​一是强化动态巡查。全面落实五早机制,及时发现、制止、查办土地、矿产违法行为。攀枝花三维公司赵家湾煤矿越界开采案攀枝花市吉祥驾校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在省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

    2021-11-08


  • 甘肃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方案出炉

    ​近日,记者从甘肃省自然资源厅获悉,该厅制定了《甘肃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从2021年起,在全省开展10个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整体推进农用地

    2021-11-04


  • 智慧鹤壁时空大数据平台建设启动

    ​日前,智慧鹤壁时空大数据平台建设试点项目技术设计书评审会暨启动仪式在河南省郑州市举行。 据了解,智慧鹤壁项目由自然资源部、河南省自然资源厅、鹤壁市人民政府共同建设,建设成

    2021-11-03


  • 宁夏石嘴山开展测绘成果质量检查试点

    ​日前,根据《2021年宁夏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确定受检单位和项目,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和平罗县共6家测绘资质单位的6个

    2021-11-03


  • 湖北地理信息产业发展锁定8项任务

    ​为更好推动湖北省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促进地理信息与其他领域融合发展,近日,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省测绘行业协会联合组织召开湖北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座谈会,听取12家地理信息企业负责人

    2021-11-03


  • 中央和省级地勘基金整体实现投资盈余

    ​自然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近日印发的《全国地质勘查基金情况通报(2021)》显示,截至2020年年底,中央和省级地勘基金实现投资盈余183.6亿元,地勘基金成果处置仍有很大空间。

    2021-11-03


  • 河南省『十四五』基础测绘规划通过评审

    ​10月10日,《河南省十四五基础测绘规划》(以下简称《规划》)通过评审,明确了统筹测绘基准建设、建设实景三维河南、加强测绘成果应用3大发展任务,同时提出了做好现代测绘基准体系更

    2021-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