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2019-08-19 11:44     来源:     作者:雷哥

      (2018年3月2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自然资源部关于废止和修改的第一批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活动,加强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保护和利用,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

  (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

  (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工作。

  第四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五条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为基础,通过运用互联网技术、设置自助查询终端、在相关场所设置登记信息查询端口等方式,为查询人提供便利。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查询人到非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的,该机构应当告知其到相应的机构查询。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查询场地,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和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等工作。

  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应当优先调取数字化成果,确有需求和必要,可以调取纸质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第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以及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查询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查询主体;

  (二)查询目的;

  (三)查询内容;

  (四)查询结果要求;

  (五)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第九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注明双方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事项、委托时限、法律义务、委托日期等内容,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代理人受委托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其查询、复制范围由授权委托书确定。

  第十条符合查询条件,查询人需要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或者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提供。

  查询结果证明应当注明出具的时间,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并出具不予查询告知书:

  (一)查询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申请查询的目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查询人对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不予查询告知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申请查询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查询记录簿,做好查询记录工作,记录查询人、查询目的或者用途、查询时间以及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种类、出具的查询结果证明情况等。

  第三章权利人查询

  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查询本不动产登记结果和本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第十五条不动产权利人可以申请以下列索引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特定主体身份信息;

  (二)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信息;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四)不动产单元号。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设置自助查询终端,为不动产权利人提供不动产登记结果查询服务。

  自助查询终端应当具备验证相关身份证明以及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功能。

  第十七条继承人、受遗赠人因继承和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适用本章关于不动产权利人查询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死亡证明、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等可以证明继承或者遗赠行为发生的材料。

  第十八条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等依法有权管理和处分不动产权利的主体,参照本章规定查询相关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依照本条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还应当提交依法有权处分该不动产的材料。

  第四章利害关系人查询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登记结果:

  (一)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

  (二)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利害关系证明材料:

  (一)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

  (二)因不动产存在相关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有买卖、租赁、抵押不动产意向,或者拟就不动产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但不能提供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的,可以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材料,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下列信息:

  (一)不动产的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情形;

  (三)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情形;

  (四)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受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当事人委托的律师,还可以申请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下列信息:

  (一)申请验证所提供的被查询不动产权利主体名称与登记簿的记载是否一致;

  (二)不动产的共有形式;

  (三)要求办理查封登记或者限制处分机关的名称。

  第二十三条律师受当事人委托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律师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

  律师持人民法院的调查令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人民法院的调查令。

  第二十四条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以下列索引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一)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三)不动产单元号。

  每份申请书只能申请查询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

  第二十五条不动产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按照本办法申请查询的,应当承诺不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用于其他目的,不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登记资料保护

  第二十六条查询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得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指定场所,不得拆散、调换、抽取、撕毁、污损不动产登记资料,也不得损坏查询设备。

  查询人有前款行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有权禁止该查询人继续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并可以拒绝为其出具查询结果证明。

  第二十七条已有电子介质,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纸质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可以销毁:

  (一)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已经注销且自注销之日起满五年的;

  (二)查封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已经注销且自注销之日起满五年的。

  第二十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销毁条件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指定的场所销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纸质不动产登记资料销毁清册,详细记录被销毁的纸质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名称、数量、时间、地点,负责销毁以及监督销毁的人员应当在清册上签名。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条件的申请不予查询、复制,对不符合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条件的申请予以查询、复制的;

  (二)擅自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

  (三)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的;

  (四)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进行不正当活动的;

  (五)未履行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安全保护义务,导致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毁损、灭失或者被他人篡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条查询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

  (二)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的;

  (三)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撕毁不动产登记资料的;

  (四)擅自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查询场所、损坏查询设备的;

  (五)因扰乱查询、复制秩序导致不动产登记机构受损失的;

  (六)滥用查询结果证明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有关国家机关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以及国家机关之间共享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前已经形成的土地、房屋、森林、林木、海域等登记资料,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供查询。

  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2月4日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4号)同时废止。

 

 

 

上一篇: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

下一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神州瞭望网)”的作品,均转载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内容涉及投资建议,仅供参考勿作为投资依据。本网站无法鉴别所上传图片或文字的知识版权,如果侵犯,请及时通知我们,本网站将在第一时间及时删除。


推荐阅读
  • 汨罗市推进存量违法图斑及乱占耕地挖塘整改工作

    ​3月23日上午,汨罗市召开全市存量违法图斑及乱占耕地挖塘整改专项工作调度会,要求各乡镇、平台公司要进一步加快违法用地查处整改工作,督促整改落实到位,推动全市土地管理各项工作

    2022-03-25


  • 河北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

    ​3月15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2022年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部署在全省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重点打击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严肃查处持证矿山各类违法违规行

    2022-03-23


  • 自然资源部通报福建霞浦小皓村非法出售宅基地查处情况

    ​新华社北京3月23日电 国家新闻出版署近日印发《关于组织实施2022年度出版融合发展工程的通知》,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

    2022-03-23


  • 攀枝花市局倚执法“利剑”当好自然资源“管家”

    ​一是强化动态巡查。全面落实五早机制,及时发现、制止、查办土地、矿产违法行为。攀枝花三维公司赵家湾煤矿越界开采案攀枝花市吉祥驾校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在省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案件

    2021-11-08


  • 甘肃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方案出炉

    ​近日,记者从甘肃省自然资源厅获悉,该厅制定了《甘肃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从2021年起,在全省开展10个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整体推进农用地

    2021-11-04


  • 智慧鹤壁时空大数据平台建设启动

    ​日前,智慧鹤壁时空大数据平台建设试点项目技术设计书评审会暨启动仪式在河南省郑州市举行。 据了解,智慧鹤壁项目由自然资源部、河南省自然资源厅、鹤壁市人民政府共同建设,建设成

    2021-11-03


  • 宁夏石嘴山开展测绘成果质量检查试点

    ​日前,根据《2021年宁夏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确定受检单位和项目,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和平罗县共6家测绘资质单位的6个

    2021-11-03


  • 湖北地理信息产业发展锁定8项任务

    ​为更好推动湖北省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促进地理信息与其他领域融合发展,近日,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省测绘行业协会联合组织召开湖北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座谈会,听取12家地理信息企业负责人

    2021-11-03


  • 中央和省级地勘基金整体实现投资盈余

    ​自然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近日印发的《全国地质勘查基金情况通报(2021)》显示,截至2020年年底,中央和省级地勘基金实现投资盈余183.6亿元,地勘基金成果处置仍有很大空间。

    2021-11-03


  • 河南省『十四五』基础测绘规划通过评审

    ​10月10日,《河南省十四五基础测绘规划》(以下简称《规划》)通过评审,明确了统筹测绘基准建设、建设实景三维河南、加强测绘成果应用3大发展任务,同时提出了做好现代测绘基准体系更

    2021-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