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州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印发《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规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由学校每学年开展一次,认定结果作为实施资助政策的主要依据,并建立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办法》规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特殊群体及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分为特别困难学生、困难学生、一般困难学生3个等级。其中,特殊群体主要指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军人子女等,学校应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非特殊群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主要依据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突发状况因素、学生消费因素及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因素等进行认定。(景应忠 朱梦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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