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保险温州中支2宗违法副总遭警告 虚构业务套取费用

2020-03-07 17:29     来源:     作者:李建通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6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温银保监罚决字〔2020〕9号16号)显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存在两宗违法行为:利用保险代理人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编制虚假的文件、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17万元

  此外,王麒麟对华安财险温州中支利用保险代理人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编制虚假的文件、资料的行为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对其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银保监会网站于2012年4月28日披露了《关于核准王麒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的批复》,核准王麒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官网显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安保险”)于1996年10月18日正式创立的一家财产保险公司,总部设于深圳,注册资本21亿元人民币,主要经营各种财产险、责任险、信用保证险、农业险、意外伤害险、短期健康险和再保险业务。

  天眼查显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0.00%;第二大股东广州市泽达棉麻纺织品有限公司持股14.77%;第三大股东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2.50%;第四大股东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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