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6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泰银保监罚决字〔2019〕6号)显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简称“永安财险泰安中支”)编制虚假材料、委托无资格机构从事保险销售。
经查,永安财险泰安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编制虚假材料:2019年永安财险泰安中支虚假列支业务宣传费套取费用,涉及费用3笔,金额7.87万元。时任永安财险泰安中支总经理余兵是对该项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委托无资格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时任永安财险泰安中支总经理余兵是对该项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调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交易流水、相关财务凭证、承保业务清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泰安银保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上述编制虚假材料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对永安财险泰安中支罚款10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永安财险泰安中支主要负责人余兵警告并罚款1万元。
二、上述委托无资格机构从事保险销售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永安财险泰安中支罚款5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永安财险泰安中支主要负责人余兵警告并罚款1万元。
综上,泰安银保监分局对永安财险泰安中支罚款15万元,对主要负责人余兵警告并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官网显示,1996年9月28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西安成立。公司目前为国有资本控股企业,主要股东为延长石油集团、上海复星集团、陕西有色集团等,公司注册资本金30.09亿元。截至2018年年底,拥有分公司27家,航运保险运营中心1家,中心支公司183家,支公司359家,营销服务部412家,营业部1家,各类分支机构983家,拥有一万二千余名员工,公司总资产138.77亿元,净资产46.89亿元。
2018年信息披露报告显示,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为:陕西延长石油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持股20%,上海杉控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9.83%,上海复星工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持股16.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 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p#分页标题#e#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泰银保监罚决字〔2019〕6号)
当事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泰安中支)
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东首
主要负责人:余兵
当事人:余兵
住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迎暄大街100号
身份证号:37090219690408XXXX
职务:时任永安财险泰安中支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永安财险泰安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永安财险泰安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编制虚假材料
2019年永安财险泰安中支虚假列支业务宣传费套取费用,涉及费用3笔,金额78650元。
时任永安财险泰安中支总经理余兵是对该项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委托无资格机构从事保险销售
时任永安财险泰安中支总经理余兵是对该项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调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交易流水、相关财务凭证、承保业务清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上述编制虚假材料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对永安财险泰安中支罚款10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永安财险泰安中支主要负责人余兵警告并罚款1万元。
二、上述委托无资格机构从事保险销售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永安财险泰安中支罚款5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永安财险泰安中支主要负责人余兵警告并罚款1万元。
综上,我分局对永安财险泰安中支罚款15万元,对主要负责人余兵警告并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泰安银保监分局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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