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抚顺分公司2宗违法副总遭罚 财务数据不真实

2020-04-25 18:11     来源:     作者:李建通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2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银保监罚决〔2020〕20号)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601628.SH)抚顺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任用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为中国人寿抚顺市东洲区支公司实际负责人

  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中国人寿抚顺分公司在未经监管机关核准的情况下,由李旭实际履行中国人寿抚顺市东洲区支公司负责人职责。

  二、虚列代理人及归集代理人佣金二次分配导致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

  2019年1-5月,中国人寿抚顺分公司将许达等代理人177.72万元业务(对应佣金41.43万元)挂靠在付**等虚假代理人名下。此外,许达等真实代理人按各自保费收入10%的比例,共计25.50万元的佣金通过转账或现金方式交给团险部内勤员工用于账外使用。

  尹尧鹏为中国人寿副总经理(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总经理),对任职期间内的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辽宁银保监局对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合计1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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