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2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银保监罚决〔2020〕18号)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和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王明鼎时任公司副总经理,系该违法行为责任人员,被辽宁银保监局给予警告,并合计罚款15万元。
经查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在2018年至2019年3月经营车险业务经营过程中将145家合作车商渠道业务虚挂为北京瑞金恒邦保险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的代理业务,共涉及保单21499笔,保费5410.54万元,手续费资金1457.15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之规定。王明鼎作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并在2018年8月24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分管车行渠道业务,共涉及虚挂保费2857.14万元,涉及手续费资金544.92万元,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辽宁银保监局对王明鼎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二、在2019年初通过广告费、宣传费报销营业费用127.36万元,实际用于支付2018年双11和双12活动期间拖欠合作车商的市场费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王明鼎作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辽宁银保监局决定对王明鼎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上述两项违法合计罚款15万元。辽宁银保监局要求王明鼎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不缴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官网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财险")成立于2006年12月30日,系旗下核心成员,注册资本为188亿元,经营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天眼查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分别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持股60%;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股40%。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银保监罚决〔2020〕18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王明鼎
住址:沈阳市沈河区#p#分页标题#e#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1160219**********
所在单位名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
职务:副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和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你系该违法行为责任人员,我局已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在2018年至2019年3月经营车险业务经营过程中将145家合作车商渠道业务虚挂为北京瑞金恒邦保险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的代理业务,共涉及保单21499笔,保费5410.54万元,手续费资金1457.15万元。
上述行为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国寿财险关于虚挂北京瑞金恒邦保险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中介业务的情况说明、虚挂的车险业务明细表、向北京瑞金恒邦保险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支付手续费财务凭证、北京瑞金恒邦保险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关于虚挂业务的情况说明、相关任职文件及调查笔录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之规定。
你作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并在2018年8月24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分管车行渠道业务,共涉及虚挂保费2857.14万元,涉及手续费资金544.92万元,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二、在2019 年初通过广告费、宣传费报销营业费用127.36万元,实际用于支付2018年双11和双12活动期间拖欠合作车商的市场费用。
上述行为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关于虚列费用的情况说明、虚列费用补贴车险业务明细表、虚列营业费用的财务凭证、相关任职文件及调查笔录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
你作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不缴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银保监局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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