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邦财险重庆违法遭罚 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条款

2020-04-25 18:13     来源:     作者:李建通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2日讯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银保监罚决字〔2020〕10号)显示,经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都邦财险重庆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6年3月至2019年5月期间,都邦财险重庆分公司承保自卸货车商业车险使用特别约定:“1.在装卸过程中任何原因造成液压升降系统的损失;货厢处于举升状态时造成的架空管道、线路和其他物体的损失;作业中车体失去重心造成保险特种车辆的自身损失,属于除外责任。2.因车辆自身重量原因造成道路、桥梁的损失以及地下电线、电缆、管道等地下任何设施的损失,属于除外责任。3.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保险特种车辆自身和第三者的损失,属于除外责任。4.自卸车在工地上倾覆不负保险责任。”缩小保险责任, 涉及保单8173笔,保费金额合计1799.2万元。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都邦财险重庆分公司业务管理部经理助理(主持工作)杨波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直接主管责任。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决定对都邦财险重庆分公司罚款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杨波警告并罚款1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通过天眼查查询发现,都邦财险重庆分公司成立于2006年10月9日,唐为为负责人。都邦财险成立于2005年10月19日,注册资本27亿人民币,郑国如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第一大股东为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9.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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