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未约定还款期限,是否就能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近日,如东法院审结了一起发生在20多年前的借款纠纷。
【案情简介】1997年7月、10月,陆某分别向朋友陈某出具两张借条,载明借款金额1万元和1万元,并未约定还款期限。2001年7月,双方就前期的借款及利息进行结算,并形成两张新的借条,借条仅载明陆某今借到陈某X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双方一致认可自换据之后,陈某未再向陆某主张过还款。庭审中,陆某提出案涉借款已经超过20年,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陈某丧失了相应的胜诉权。
【法院判决】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借款有无超过诉讼时效。陈某于1997年向陆某出借款项,根据法律的规定,借条未约定期限,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双方曾在 2001年7月就1997年的借款进行换据,则可推断原告曾于2001年换据时向被告主张过还款,则案涉借款的诉讼时效应在2001年换据之后再加上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即可开始起算诉讼时效期间。陈某明确陈述其在2001年换据后再未向陆某主张过还款,故此,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案涉借款已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依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取得拒绝履行义务的抗辩权,权利人不能再请求强制义务人履行债务,陈某依法已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利益的权利。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晓权利受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本案的借款并未约定还款期限,但是换据的行为应视为权利的主张,即便换据后的借条上仍未约定还款期限,此时该借款已不再处于可随时主张,从主张被拒绝之后再行起算诉讼时效或从未主张而可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状态,而应是从换据之后的一段合理期限开始起算2年或者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法官提醒,写借条时,应尽量载明出借人、借款人、出借金额、利息标准、违约责任,如借款人未按时还款,出借人应及时主张权利。(如东法院 刘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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