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开鲁持枪杀人案开庭

2019-10-16 13:07     来源:     作者:李建通

原标题:内蒙古开鲁持枪杀人案开庭

10月11日上午,伴随着审判长一声“带被告人入庭”,门外传来“哗啦哗啦”的脚镣声响,被告人梁钧被法警押进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走进法庭时,梁钧面无表情,头发略显花白。

内蒙古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吴咏梅、李祥龙担任本案公诉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梁钧以杀人为目的持组装口径枪向6人射击,共射出子弹14发,致5人当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弹药罪,应当数罪并罚追究刑事责任。

在宣读起诉书后,公诉人将全部证据通过四组六部分的方式予以展示,对故意杀人罪涉及的三处命案现场逐个出示,对被告人梁钧持枪杀害5名被害人犯罪行为进行了充分证明。通过当庭播放三处命案现场的监控视频,公诉人宣读了被告人梁钧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出示了大量证人证言、尸检鉴定、DNA物检鉴定,现场勘查等多种证据。

铁证面前,被告人梁钧对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经过5个多小时的公开审理,法庭将择日宣判。

时间回溯到今年3月25日。当日,开鲁县自来水公司供水厂(以下简称供水厂)召开职工大会,被告人梁钧不满被害人孙某某会议发言内容,在前往厂区办公楼西侧停车场途中与孙某某发生口角相互推拥。此前,因自来水公司任用孙某某为供水厂第一副厂长,梁钧心存积怨。梁钧在其驾驶的三菱越野车后备厢内取出一支口径枪向孙某某射击,致孙某某当场死亡。

接着,梁钧向供水厂职工付某某头部射击并击中其头后枕部,致付某某当场死亡。在射击孙某某、付某某后,梁钧又持枪向供水厂副经理邓某某射击并击空,后梁钧驾车驶离供水厂。随后,梁钧持枪射击慈善堂个体经营者郑某某及其丈夫邵某某,致使郑某某、邵某某夫妇当场死亡。

梁钧驾车逃至开鲁县开鲁镇宇亨国际汽贸城南侧公路附近时,又持枪向供水厂职工孙某射击,致其当场死亡。

梁钧持枪行凶50分钟内在3处案发现场杀死5人,有的被害人甚至与梁钧自幼相识,无重大矛盾,但还是被残忍杀害。消息一传出,许多人不能理解,甚至猜测梁钧是不是有精神病。那么,梁钧到底有没有精神病?

在检察官的建议下,侦查人员走访了梁钧的同学、邻居及同事,他们均证实平时梁钧言行正常,未发现其有精神方面的异常现象。另调查梁钧的家庭成员及近亲属,发现他们中从未有人患精神病,证明其家族没有精神病史。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和检察阶段都要求做精神病鉴定,但检察机关根据以上证据和他的表象,认为不存在精神病的迹象,没有同意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案件到达审判机关后,被告人的辩护人再一次提出要做精神病鉴定,审判机关交付鉴定后,鉴定结论证实了检察机关的判断——梁钧没有精神病,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在庭审辩论阶段,辩护人仍纠缠于此,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精神病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据,证实梁钧杀人目的明确,逃跑思路清晰,无反常精神表现。同时,从被告人作案情节到对现场的处理等一系列环节来看,足以证明梁钧是在正常意志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行为。梁钧归案后,其情绪稳定,对作案过程及其杀人动机前后供述一致。此外,梁钧无精神病家族史,他本人也无精神异常表现,智商、情商与常人无异。最后,法庭采纳了公诉人意见,辩护人要求重新做精神病鉴定的申请被审判长当庭驳回。

作案动机到底为何?

出示证据的过程,公诉人重点出示了被告人梁钧犯罪动机的证据。公诉人问:“为什么枪击孙某某?”梁钧答:“我2009年到厂里就当了副厂长,我记得孙某某2015年才来,他2018年就成了第一副厂长,我应该是第一副厂长。”

公诉人继续发问:“案发当天什么具体矛盾引发你枪击孙某某?”梁钧回答说,当天开职工会,孙某某在会上说话难听。坐在被告席上的梁钧不自觉地挪了挪身子,继续说:“散会以后在停车场他问我‘你为什么说我不会说话’,然后我推他一把,他推我一把,我就去旁边车上取枪了。打了两枪,当时我不知道寻思啥呢,脑子一片空白。”

对于枪杀付某某、郑某某、邵某某和孙某,梁钧说不出任何理由。

公诉人还指控梁钧2017年秋季以打猎为由,向他人索要子弹76枚并持有,经犯罪嫌疑人田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向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另案处理)以22000元价格购买作案枪支,继而使用枪支弹药杀害5名被害人。

从庭审来看,梁钧对实施后几起杀人案件的矛盾起因和当时的心态含糊其辞,不能认真交代。检方认为不能认定梁钧具备悔罪情节。

此外,梁钧在庭审中隐瞒真实财产情况。据原告诉讼代理人提供的线索,梁钧在已有房产的基础上不向法庭交代自己的财产全貌。

在庭审最后环节,梁钧的表情始终看不出变化,低沉地说:“我对不起被害人,我后悔了。”对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赔款要求,梁钧只是反复强调:“我没有钱。”(记者 颜爱勇 通讯员 王莹)#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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