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孙某入职甲公司工作,双方多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3月,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了劳动地点、工作时间、公司规章制度、工资发放、合同解除情形等内容。2020年1月,因发现孙某与其同事陈某互相代打卡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条款,甲公司经研究并征求工会意见后决定自2020年1月15日起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关系。孙某遂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以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其支付赔偿金。仲裁委驳回了孙某的仲裁请求,孙某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海门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合同,有相应的事实和规章制度依据,亦履行了法定程序,应认定为合法解除。对孙某主张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陈述,不予采信;对孙某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作为企业员工,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公布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规章制度,了解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履行哪些义务,确保企业的有序化、规范化运行,提高内部工作效率。该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该公司的经营、生产方式、人事管理现状、劳动者岗位职责等具体情况,以及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的制定程序后,依法维护了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公正高效平等保护了劳动争议各方权益,体现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高涤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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