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9日,如皋法院对一起在民间借贷案中作虚假陈述、毁灭、伪造证据的原告何某作出15000元的处罚决定。收到罚款决定书后,原告当场缴纳罚款15000元。
原告何某与被告於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起诉要求被告於某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被告於某辩称其不认识原告何某,并陈述何某与案外人徐某是一起的,实际是由徐某操作向何某借款。
庭审过程中,原告何某坚持陈述其出借资金18万元来源于自己的工资收入,与其他人无关。为此,承办法官要求何某提供完整的交易记录予以证明资金来源。何某谎称支付宝无法保存三个月前的交易记录,故无法提交。
庭后调查发现,何某在转账给於某18万元前的半小时内,确实收到过徐某转账的18万元,然而在法院第一次开庭结束后,何某偷偷将徐某的该18万元转账记录予以删除。掌握到这些情况后,法官立即找原告谈话,何某起初仍矢口否认,后在强有力的证据面前,何某承认自己撒谎隐瞒了相关事实,并如实陈述了借款资金来源于徐某以及其删除该转账记录的事实。最终,如皋法院对何某虚假陈述、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作出15000元的处罚决定。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在立案及审理过程中原告均承诺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实际却故意隐瞒自己借款来源甚至删除交易记录企图瞒天过海,严重扰乱法庭审理秩序。如皋法院对其作出处罚决定,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的指引作用,助力营造诚信清朗的法治环境。(如皋市人民法院 朱无号 钟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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