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6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银保监罚决字〔2021〕17号、18号)显示,安诚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简称“安诚销售”)重庆分公司黔江营业部、渝北营业部涉嫌违法。
其中,安诚销售黔江营业部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安诚销售黔江营业部配合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万州支公司”)将其1398笔保险业务虚挂为代理业务,套取手续费782720.90元返还国寿财险万州支公司。安诚销售黔江营业部负责人余春意直接参与实施,对上述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负直接责任。
安诚销售黔江营业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重庆监管局决定对安诚销售黔江营业部予以罚款19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重庆监管局决定对余春意予以警告并罚款6万元。
安诚销售渝北营业部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2019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间,安诚销售渝北营业部配合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云阳县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云阳支公司”)将其573笔保险业务虚挂为代理业务,套取手续费185077.57元返还国寿财险云阳支公司。安诚销售渝北营业部主要负责人王东直接参与实施,对上述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负直接责任。
安诚销售渝北营业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重庆监管局定对安诚销售渝北营业部予以罚款1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重庆监管局决定对王东予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安诚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100%。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一百六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银保监罚决字〔2021〕17号)
当事人:安诚保险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营业部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桐坪居委一组机动车物流交易中心
负责人:余春意
当事人:余春意
身份证号:50023919840317****
住址:重庆市黔江区城南街道****
职务:安诚保险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营业部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重庆银保监局对安诚保险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营业部(以下简称“安诚销售黔江营业部”)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安诚销售黔江营业部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安诚销售黔江营业部配合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万州支公司”)将其1398笔保险业务虚挂为代理业务,套取手续费782720.90元返还国寿财险万州支公司。 #p#分页标题#e#
安诚销售黔江营业部负责人余春意直接参与实施,对上述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相关情况说明、业务清单、任职文件、询问笔录、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我局决定对安诚销售黔江营业部予以罚款19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余春意予以警告并罚款6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8月25日
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银保监罚决字〔2021〕18号)
当事人:安诚保险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渝北营业部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山路5号加州一号公寓幢18-8
主要负责人:王东
当事人:王东
身份证号:51120219810117****
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
职务:安诚保险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渝北营业部主要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重庆银保监局对安诚保险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渝北营业部(以下简称“安诚销售渝北营业部”)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安诚销售渝北营业部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2019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间,安诚销售渝北营业部配合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云阳县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云阳支公司”)将其573笔保险业务虚挂为代理业务,套取手续费185077.57元返还国寿财险云阳支公司。
安诚销售渝北营业部主要负责人王东直接参与实施,对上述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相关业务清单、情况说明、任职文件、询问笔录、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我局决定对安诚销售渝北营业部予以罚款1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王东予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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