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白蒲镇的于女士如往日般骑电瓶车沿着熟悉的路前去上班,路上忽然蹿出一只黑狗钻入于女士电瓶车前轮内,导致于女士摔倒,于女士被送往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数万元,伤情被评为十级伤残。
事发后,交巡警大队经过调查,认定于女士不承担责任,并查明此狗系老张家的狗,老张饲养此狗已有两年时间。于女士遂起诉老张,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5万余元。老张则表示很委屈,自己家的狗根本没撞到于女士,交警部门也未认定自己有责任,其拒绝赔偿。
如皋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出警笔录证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系狗撞于女士致使于女士受伤,于女士不承担责任,此狗系老张家的狗。本案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由饲养人即老张承担赔偿责任。老张对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结果不服,但并未申请复核,且无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最终法院支持了于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狗撞到人,饲养人需要承担十几万元的赔偿金,这样的教训足够深刻。动物饲养人应充分尽到看管责任,遛狗时带好嘴套、拴好绳子,尊重社会公德,避免宠物伤到他人。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如皋市人民法院 邱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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