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2021-08-25 11:15     来源:     作者:闵小立

       周某与董某系同学关系,董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周某借款,周某自2019年11月起先是将其信用卡借给董某支用,后出于信任,周某又从银行贷款借给董某。后双方经对账于2021年2月董某向周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到周某10万元,并附上分期还款协议。后因董某只还了6000元便不再还款,眼看贷款到期,周某万般无奈,只能向亲友东拼西凑自行偿还,后因多次向董某索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董某偿还借款94000元。庭审中董某辩称对周某的诉请没有异议,只是没有还款能力。
       本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本案中原告周某出借的款项来源系套取金融机构的信用贷款,故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被告董某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由于被告未能及时还款,应当承担相应给付责任。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借条、还款协议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对被告借款94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综上判决被告董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董某偿还借款94000元。
       法官提醒:民事行为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同时还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会产生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给他人,不但违背了合同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法定条件,更扰乱金融市场交易秩序,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对于实施该行为的人,轻微的需要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严重的还可能面临刑事惩罚。2020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不管转贷行为是否营利,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一律无效,因此朋友间对出于帮忙目的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应当谨慎,因为自己才是最终的还款责任人。(闵小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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