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食品领域职业打假人的AB面

2021-09-09 11:52     来源:     作者:雷建利

  有人致力打假有人只想牟利 更有甚者被人称为骗子

  揭秘食品领域职业打假人的AB面

  ● 食品打假人就像啄木鸟一样——啄木鸟捉虫子,首先是为了吃饭,而不是做森林卫士,但这个行为会间接地有利于社会

  ● 各地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判决不尽相同,近三成支持惩罚性赔偿,还有七成多不支持,区别主要集中在是否可以认定职业打假人为消费者

  ●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初衷出发,结合快速发展的消费市场趋势,辨析以“生活消费需要”和以“非营利目的”作为消费者判断标准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论证完善消费者概念的必要性

  吴羡最近和一款云吞面“杠上了”——他在某品牌线上店铺买了3085公斤的港式云吞面,花费49977元;在鉴定机构检测该批云吞面硅酸钠(俗称水玻璃,非食品添加剂)含量严重超标、与商家协商无果之后,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十倍赔偿。

  一审及二审法院以吴羡提供的证据证明力不足、鉴定机构无食品鉴定资质等为由,驳回其诉求。“我决不放弃!这款云吞面肯定有问题,月销量那么大,得危害多少人?”吴羡说。

  今年27岁的吴羡是一名食品领域的职业打假人。像他这样,主动寻找存在问题的食品,知假买假进行索赔,并以此为业的职业打假人,在当下已经形成了一个不小的群体。

  职业打假人如何打假?商家、普通消费者如何看待这种行为?这一群体何去何从?带着这些问题,《法治日报》记者近日走进这一群体,深入调查食品领域职业打假人的现状。

  走上职业打假道路 被威胁恫吓太常见

  吴羡是经他人提供线索盯上这款云吞面的。当收到总重量超3吨的面后,他立即找了一家鉴定机构进行检测,结果显示这款云吞面硅酸钠含量严重超标。

  为了打假这款云吞面,吴羡前后投入了近8万元,这让他一时无法接受诉求被法院驳回的结局,也让他认识到,打假还需要向师傅好好学习。

  他的师傅是打假圈“大神级人物”林杨,专打有问题添加剂或有害化学成分的食品。

  7年前,林杨因朋友买到问题手机帮其维权而走上职业打假的道路,后来他专攻食品领域,战绩斐然:一批生产、销售添加有西布曲明(可能增加严重心脑血管风险)的减肥药、添加有西地那非或他达拉非(壮阳药的成分)的保健品商店,因其打假而赔偿、被处罚甚至关停。

  在打假圈名气渐大的同时,林杨的生活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很大的影响。“被威胁恫吓、被尾随跟踪,我都不敢告诉家人自己在做什么。”他说,为了防止被他打过假的商家或厂家上门找麻烦,他在自家门口、车里都安装了摄像头。

  在他的打假团队里,一名刚刚大学毕业的女生曾被人拿刀威胁“再来我就弄死你”。

  吴羡也经常收到一些商家的骚扰电话和威胁短信,令他印象最深刻的是一个售卖违法添加有害成分减肥药的商家,发来短信称:“我父母重病,还有小孩要抚养,你现在这样搞我,小心我跟你同归于尽。”

  斟酌再三,吴羡回复他:“首先我并不是要敲诈你,我的诉求就是你承认这个商品有问题,将这些商品下架。你卖有害的减肥药,又破坏了多少个家庭?”

  经过反复沟通,那位商家承认了错误,下架有害商品并关闭店铺。#p#分页标题#e#

  面对记者,林杨并不否认,自己靠打假获得了一些经济利益。“不赚钱的话,又有多少人能无私地去做这样一个吃力不讨好的事儿呢?而且,打假成本很高,需要做成分检测,诉讼周期一般较长,很可能大把花钱,几个月下来毫无成效。”

  采访中,林杨的一句话令记者印象深刻:“我们打假不单纯为了赚钱,否则还不如去卖那些问题食品,因为他们成本极低、利润极高,而真正受到惩罚的却不多。”

  一些打假手段非法 “吃货”抱团牟取私利

  25岁的陈东见过职业打假人的另一面。

  当时还在读大学的陈东在网上偶然看到一个“兼职交流群”,他进群后发现,群公告里写着:拜师学艺,可以轻松月入5000元。没多想,陈东直接给群主付了600元学费,简单学习之后接到了自己的打假第一单——在某购物网站买了一部翻新手机,然后到相关部门投诉,商家赔了他1200元。

  陈东告诉记者,并非所有人学习后都走上职业打假人的道路,有些人学习后则通过非法手段打假,给职业打假人“抹黑”,职业打假人将这些人称之为“吃货”。

  陈东揭露,“吃货”们往往抱成一团,有人在网上发现可能存在问题的店铺后,下单购买商品,同时选择仅退款不退货的方式,不花分文获取商品,留为己用或者转卖获利;如果商家有意见,就号召群里的“吃货”们进行集体举报,这种情况下,商家通常会选择息事宁人。

  记者以“打假”为关键词,在社交软件上搜索相关群组,可以检索出多个号称打假维权、打假学习的群组。记者以“新人,想学习如何打假”为由申请加入几个群组后,立刻便有号称职业打假人的账号要求添加好友。

  这些所谓职业打假人的套路基本一致:直截了当明确收徒教人打假需缴纳学费,学费最低89元,最高988元。一旦被质疑收费问题,对方立刻甩出几张“商家转账”截图并表示“一单回本”。

  在其中一个打假学习群里,一位自称“经验丰富的老打假人”的账号分享了“免费吃粽子”的文档:在某网络平台上搜索“粽子”,点击销量,单笔价格控制在40元以内,到货以后熟粽子都是密封包装,直接拿刀划开就说漏气了,要求退款……

  有人称赞正义之举 有人批评牟利捣乱

  作为职业打假人的对立面,商家是如何看待这一群体的?

  说到职业打假人,北京市西城区一家副食品店的老板语气中充满了愤怒:“职业打假人就是骗子!他们抓商家小毛病就是为了获利,我们开个小店本来就挺不容易的,还总有这样一群人来跟你捣乱,这么做买卖能踏实吗?”

  而当记者提出,职业打假人发现了其店里哪些食品质量或安全问题时,这位店主以不方便说为由拒绝回复。

  柴娜曾开了一家网络店铺,主要销售进口食品。今年3月,陆续有位于上海的用户在店里购买大量商品。她本以为是大生意,结果却收到了来自上海法院的开庭通知。

  “我这才知道那几个单子背后都是职业打假人。他们收到货后,以进口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十倍赔偿。”柴娜说,刚开始,她试图沟通,但对方拒绝协商直接说“法院见吧”。

  无奈之下,柴娜下架了店里的所有商品,关闭店铺。在她看来,官司难打。“我即使胜诉了,他们也没什么大损失,而我还要承担去上海的路费、住宿费等。如果败诉,赔偿之大不敢想象。”

  充满怨言的商家不在少数。9月4日,记者在微博搜索关键词“打假人”,点击实时微博发现,最新发布的10条相关微博中,有7条都在吐槽打假人群体。其中,微博网友@白痴笑西疯发文称:“一个打假人为了坑钱的投诉,害得多少电商人不眠不休。”#p#分页标题#e#

  在知名职业打假人王海的微博账号中,其精选微博第一条发布于2019年10月10日,有大量转发和评论,支持和质疑的声音呈现出比较明显的两极分化。

  微博网友@YK哥哥2009称:“职业打假人的集体沉默,是我们这个社会的退步和悲哀。多一些王海,就少一些伤害。王海加油,我们挺你!我们的社会需要更多的王海站出来。”

  而另一位微博网友@曾经的青春2015则称:“职业打假就是敲诈勒索吧,只会带动社会上的地痞流氓敲诈超市和电商企业,扰乱社会治安,假打假真敲诈。”

  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杜鹏在打假圈颇有名气,经手过多起打假起诉案例。在他看来,食品打假人这个群体不用人为拔高,但也不应污名化。食品打假人就像啄木鸟一样——啄木鸟捉虫子,首先是为了吃饭,而不是做森林卫士,但这个行为会间接地有利于社会。

  “的确,从主观上看,或许食品打假人的主要动机不是净化市场,而是为了赚钱。但如果一提到赚钱,大家就嗤之以鼻,称其为‘以恶制恶’,过分拉高对职业打假人的道德要求,何尝不是对不良经营者的纵容?”杜鹏说。

  地位处于模糊状态 打假群体何去何从

  职业打假人到底算不算消费者,受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保护?

  记者近日就职业打假人的主体地位、相关执法情况等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函采访,截至发稿前未得到回复。

  据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任超介绍,多年前公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目前,该条例尚未出台。

  记者注意到,哪怕是职业打假人,有关部门对食品这一特殊领域的打假人,态度也有所不同。

  2018年5月1日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规定,在受理投诉举报时,监管部门如发现投诉人超出合理消费或者以索取赔偿、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可以终止调查并将相关线索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但是,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涉嫌犯罪的除外。

  而最高人民法院新修改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则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对职业打假人群体存在的一些乱象,有关部门也是果断出手。

  今年6月13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上海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45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中表示:在近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本市将涉嫌违法犯罪的“职业打假”行为纳入整治之列,加大排查力度并向相关部门移送了“职业打假”涉黑涉恶线索,有力遏制了涉嫌违法犯罪“职业打假”行为的高发势头。

  地位的模糊,也让很多执业打假人不知何去何从。采访临近结束时,林杨在电话里沉默良久后称自己打算“停手”:“我总觉得这样不是长久之计,我会考虑换个方式生活。” (文中林杨、吴羡、陈东、柴娜均为化名)(见习记者 孙天骄 记者 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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